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百出,不法分子使用他人名下的电话卡、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转移违法所得赃款,若贪图小利,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、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等买卖、租借给他人“跑分”,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近日,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。
基本案情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被告人龙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,实施犯罪时,未满十八周岁,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,其在缓刑考验期又实施新的犯罪,依法应当撤销缓刑,执行的刑罚。根据被告人龙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判决:
被告人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;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