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门金沙旗下威尼斯人的「贡多拉之旅」服务一直深受游客喜爱,但早前财政局作出批示,决定向经营「 贡多拉之旅」的公司征收2013年及2014年度有关的旅游税,金额分别为1,313多万澳门元及580多万澳门元。不过金沙不服上诉,然而中级法院裁定「贡多拉之旅」属酒店辅助性服务,但最终败诉,需被征收旅游税。 澳门财政局局长早前作出批示,根据《旅游税规章》第1条及第5条的规定,决定向经营「 贡多拉之旅」的公司依职权结算2013年度及2014年度「贡多拉之旅」收益的旅游税,金额分别为1,313多万澳门元及580多万澳门元。该公司针对该决定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,但被驳回。其不服,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。 检察院出具意见书,指出本案唯一的核心问题是要知道「贡多拉之旅」是否属于酒店提供的辅助性服务,从而应被征收旅游税。检察院指出,根据终审法院的司法见解,五星级酒店的主要服务是住宿和膳食,除此之外,所提供的其他服务都是辅助性的。根据《旅游税规章》第1条第2款的规定,除了通讯及洗衣方面的服务之外,其他的辅助性服务的价格都应被征收旅游税。 检察院认为,「贡多拉之旅」为该酒店提高了知名度,增加了吸引客源的能力,并且提高了该酒店的竞争力。根据上述司法见解的指引,属辅助性服务,故应被征收旅游税。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,完全同意并采用了检察院的见解。综上所述,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,维持被上诉的行为。 |